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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巴黎时代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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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4日,《巴黎协定》正式生效,这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又一个里程碑。在此之前,历届全球气候会议围绕着如何确定公平合理的减排目标、履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领导责任的归属、以及发达国家如何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等问题上多次协商。2015年的巴黎气候大会采取了以国家自主决定贡献为特征的“自下而上”的模式, 这种比《京都议定书》更为务实和灵活的模式最终获得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以下简称UNFCCC或公约)缔约方的广泛支持。巴黎气候大会最终通过了《巴黎协定》,协定规定“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之内而努力”。而协定的生效取决于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至少有55个UNFCCC缔约方签署协议,二是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至少要占全球总排放量的55%。在这两项条件都得到满足后第30天起,《巴黎协定》将自动生效。

《巴黎协定》的生效意味着各国之前提出的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以下简称为NDC)将受协定的约束。中国于2015年6月30日向联合国提交了中国的国家自主贡献,确定了到2030年的自主行动目标: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m3左右(发改委,2015)。其实早在2014年11月12日,中国和美国两国元首发表《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时,中方就提出了二氧化碳排放达峰时间和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标。国家自主贡献里指出这些行动目标反映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的最大努力。关于中国能否顺利实现这些行动目标已有很多讨论(例如姜克隽等,2012;何建坤,2013;Liu et al.,2016),这里不再赘述。本章的立足点在于分析探讨《巴黎协定》生效之后,即后巴黎时代对中国的启示,主要集中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要求的战略思考方面。

分析后巴黎时代对中国的启示意义重大,因为《巴黎协定》并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后巴黎时代的一些具体问题目前尚未有很好的解决方案。这些具体问题包括:1)各国国家自主贡献与全球温升2℃目标之间的缺口问题;2)五年一次的全球盘点机制设计问题;3)全经济尺度和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问题;4)2050年后实现全球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的问题;5)特朗普上台退出《巴黎协定》可能性与中国应对策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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