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s

Research

如何保护受自然灾害影响的 人员 机构间常委会 关于人权和自然灾害的业务准则

November 22, 2006

导言

自 然灾害,1即自然灾害引发事件所产生的后果,这种自然灾害超 越了当地人们应急能力,并对某个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 严重影响。通常认为,自然灾害是指引发了主要为人道主义性质困难和问题的局面。对于人权保护的关注不多,而在这一特殊的背景 之下应该对人权进行保护。

2004/2005 年侵袭了亚洲和美洲部分地区的海啸、飓风和地震充分表 明,对于受到这些灾害影响人员所面临的诸多人权问题,我们必须予以 关注。他们的人权问题往往未能得到充分考虑。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人员所遭遇的问题通常包括:获得援助的机会不平等、提供救助时存在歧视、 强迫迁移、基于性与社会性别的暴力、遗失文件、征募儿童兵加入武装 力量、不安全或非自愿返家或安置以及财产归还问题。由于居住的房屋和住房被火山爆发、海啸、洪水、干旱、塌方、地震或旋风所破坏,受 灾人口往往被迫离开自己的家乡或居住地。因此,由于这些灾害或者由 于担心日后再度遭受损失,大量人员也成为境内流离失所者。

经验表明,尽管在发生灾难后的紧急状态阶段可能已经存在歧视与 忽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但是流离失所情形持续的时间越长,发生违反人权情况的可能性就越大。

通常情况下,影响遭受自然灾害人员人权的状况,不是我们有意规 划和实施计划的结果,而是政策不当或忽视所导致的后果。受灾人员的脆弱性往往则是由于规划不足和备灾不周所致。正如秘书长所言,“与自 然界灾害相关的灾害的危险和可能危险,基本是由当前所采取的防灾、 减灾和备灾措施的脆弱性水平和有效性决定的。”2但是,人们一旦受到 灾害的影响,则通常会遭遇进一步的困难,无法全面行使自己的权利。

如果一开始,国家和国际行为者能考虑到提供相关的人权保障,则可以 避免出现这些困难。

人权问题是所有与自然灾害相关的人道主义工作的法律基础,目前 还没有指导这类活动的其他法律框架,特别是在没有武装冲突的地区。如果人道主义援助工作未能以人权框架为基础,这种工作的关注面就可 能很窄,不能将所有受灾者的需要纳入到一个整体规划进程之中。另外 还有可能忽视对日后恢复和重建起着重要作用的一些因素。此外,忽视受自然灾害影响人员的人权问题本质上意味着我们未能考虑到这样一个 事实,即这些人并不是生活在法律真空地带。他们所生活的国家有法律、 法规和制度,应该对他们的权利予以保护。

各国直接负责使本国公民和其他在本国领土或管辖范围内的人员的 人权能够得到尊重、保护和履行。各国国内的人道主义组织受本国法律的约束,而国际人道主义组织虽然不直接受到国际人权条约的约束,但 是,国际人道主义组织承认,人权问题是其所有行动的依据。因此,即 使从严格意义上而言已经超越了自己的职责范围,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应该,以直接受灾人员的利益为出发点,竭尽全力确保这些权利都得到了 保护。所有人道主义组织都不得宣传、主动参与、或以其他形式帮助或 支持已经或可能导致国家侵犯人权的政策或行为。我们通常所面临的挑战往往是在面对具体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发生人道主义灾难,可能面临

各种人道主义和人权困境时,应该如何适用这些规定。

我们已经制定了关于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紧急状态下的人道主义行 动准则。还制定了在武装冲突、境内流离失所和难民情形下如何保护人权的标准。但是,还没有制定关于如何保护受自然灾害影响人员人权的 准则。

本《业务准则》主要面向在自然灾害到来之前或发生之后,响应号 召参与救灾的政府间和非政府人道主义行为者。《业务准则》中不包括 国际法中所规定的人权,而重点关注人道主义行为者在发生自然灾害的 情况下,应该如何正确实施以人权为导向的人道主义行动。